(2017)赣1127执1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齐礼详、余干县梅港乡老虎口村委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齐礼详,余干县梅港乡老虎口村委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余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27执176号申请执行人齐礼详,男,1939年1月4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余干县人,居民,住江西省余干县。被执行人余干县梅港乡老虎口村委会。法定代表人戴世益,该村委会主任。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齐礼详与被执行人余干县梅港乡老虎口村委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1127民初2239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齐礼详借款20000元及利息,承担诉讼费300元、执行费204.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采取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等措施,至今仍未执行到位。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工商登记、有价证券、房地产等财产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与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约谈,并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措施、终本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现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赣1127民初223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云高审判员 胡祖波审判员 汪忠全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姚莎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