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121执19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青田县车辆停泊服务有限公司、裘岑丽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田县车辆停泊服务有限公司,裘岑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121执1927号申请执行人青田县车辆停泊服务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91331121660556514C。被执行人裘岑丽,女,1974年8月19日出生,住浙江省青田县。本院依据2017年07月11日生效的(2017)浙1121民督29号支付令,于2017年08月17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裘岑丽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完毕。为了维护法律尊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扣划被执行人裘岑丽在浙XX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62×××98账户中的存款人民币569元至青田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丽水市青田鹤城支行,账号:62×××92。执 行 员 吴君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项维鑫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2017)浙1121执1927号浙XX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2017)浙1121民督29号支付令,因裘岑丽332522197408196269在规定期限内未予执行,请将裘岑丽在你属营业部62×××98账户中的存款人民币569元,扣划至青田县人民法院单位银行账户。开户单位:青田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丽水市青田鹤城支行账号:62×××69附:(2017)浙1121执1927号执行裁定书壹份年月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