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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082民初28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杨合峰与郜泽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合峰,郜泽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82民初2809号原告:杨合峰,男,1966年7月8日生,汉族,住长葛市。委托代理人:李晓辉,河南葛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郜泽民,男,1967年9月27日生,汉族,住长葛市。原告杨合峰诉被告郜泽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依法立案,原告杨合峰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法应准许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合峰撤诉。案件受理费825元,由原告杨合峰负担。审判员  武燕子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麻 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