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9执14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李长伦与赵云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长伦,赵云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9执1419号申请执行人李长伦,男,1954年3月9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南川区。被执行人赵云明,男,1968年4月16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南川区。申请执行人李长伦与被执行人赵云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渝0119民初11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赵云明应在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申请人李长伦借款39000元,并从2016年4月21日起按年利率6%计付利息至还清时止,诉讼费390元由被执行人赵云明负担。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被执行人赵云明现在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现经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渝0119执1419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另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民事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韦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夏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