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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5民终1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刘才付与胡乃祥、黑龙江省神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少忠所有权确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才付,胡乃祥,黑龙江省神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少忠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5民终152号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刘才付,男,1956年3月15日出生,汉族,红兴隆财富粮油贸易有限公司董事长,住友谊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国江,友谊县兴隆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胡乃祥,男,1959年6月19日出生,汉族,系友谊农场分场一队退休职工,住友谊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廷友,黑龙江太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黑龙江省神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双鸭山市四方台区振兴路中段。法定代表人:岳文起,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伊春娟,该公司副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少忠,男,1960年7月1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羁押于友谊县看守所。上诉人刘才付因与被上诉人胡乃祥、黑龙江省神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鸭房地产公司)、张少忠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友谊县人民法院(2016)黑0522民初4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查明基本事实不清。案涉温馨嘉园小区工程尚未办理房屋竣工验收手续,各方当事人亦未取得案涉房屋不动产权证书,故案涉房屋目前不具备确认所有权归属条件,人民法院不能对案涉房屋所有权归属进行确认,一审法院对案涉房屋确定所有权归属错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六条“对当事人在第一审程序中已经提出的诉讼请求,原审人民法院未作审理、判决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之规定,原审法院未对被上诉人胡乃祥在一审中已经提出的要求确认商品房买卖合同效力的诉讼请求判决,程序违法。重审过程中,应当审查案涉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依法处理当事人主张的确认合同效力问题。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友谊县人民法院(2016)黑0522民初438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友谊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刘才付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王占林审判员  张金环审判员  蒋 昱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高欣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