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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九执字第2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九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子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九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九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九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子炎,冯德富,胡水爱,李桃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九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九执字第214号申请执行人九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地址:江西省九江县庐山西路***号。法定代表人张永宁,系该社理事长。被执行人张子炎,男,汉族,1972年12月22日出生,住江西省九江市开发区利江市场*栋****室,身份证号:360421197212223618.被执行人冯德富,男,汉族,1962年10月6日出生,住江西省九江县港口街镇生机林村**组,身份证号:3604211962********。被执行人胡水爱,女,汉族,1972年9月14日出生,住江西省九江市开发区利江市场*栋****室,身份证号:3604211972********。被执行人李桃花,女,汉族,1963年2月25日出生,住江西省九江县港口街镇生机林村**组,身份证号:3604211963********。本院于2015年10月28日立案执行九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张子炎、冯德富、胡水爱、李桃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张子炎、冯德富、胡水爱、李桃花应支付申请人九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案款209868.18元,承担执行费3048.02元。本院已执行20000.0元,尚有189868元未执行,现因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同意暂不处理被执行人房产且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九执字第21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未按照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闵 波审判员 潘建军审判员 刘晓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家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