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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427民初5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蕉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蕉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蕉岭县人民��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427民初534号原告:陈某某,男,1951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广东省蕉岭县人,现住广东省蕉岭县,被告:陈某某,男,1951年3月13日出生,汉族,广东省蕉岭县人,现住广东省蕉岭县,原告陈某某诉被告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立案。原告陈某某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08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854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审判员  邹维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廖雅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