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427民初5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蕉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蕉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蕉岭县人民��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427民初534号原告:陈某某,男,1951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广东省蕉岭县人,现住广东省蕉岭县,被告:陈某某,男,1951年3月13日出生,汉族,广东省蕉岭县人,现住广东省蕉岭县,原告陈某某诉被告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立案。原告陈某某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08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854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审判员 邹维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廖雅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