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3执207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施兆芹与刘晓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施兆芹,刘晓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3执207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施兆芹,女,1974年9月15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执行人:刘晓新,男,1990年5月26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本院在执行施兆芹与刘晓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赔偿人民币3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给付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7)黑0103执207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亮审判员 张国权审判员 周海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周 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