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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03执207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施兆芹与刘晓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施兆芹,刘晓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3执207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施兆芹,女,1974年9月15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执行人:刘晓新,男,1990年5月26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本院在执行施兆芹与刘晓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赔偿人民币3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给付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7)黑0103执207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亮审判员 张国权审判员 周海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周 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