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521执2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山东万达电缆有限公司与山东华岳重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垦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万达电缆有限公司,山东华岳重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21执246号申请执行人:山东万达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永莘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21164883743R。法定代表人:巴文广,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莉莉,女,1986年1月26日出生,汉族,山东万达电缆有限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张文华,女,1985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山东万达电缆有限公司职工。被告:山东华岳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寿光市西二环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37903687222。法定代表人:杜士强,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山东万达电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华岳重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9日作出的(2016)鲁0521民初175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认:被告山东华岳重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山东万达电缆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8000元及以28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11月1日至判决被告付款之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因被执行人未在以上判决书确定的期间内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在银行的存款、股权、车辆及不动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公司股权、车辆、土地使用权,仅有银行存款11426元,并实施了扣划。经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通知书,在法定期限内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鲁0521民初175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宋保卫审判员 胡军辉审判员 温国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