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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23执155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史淑梅申请执行张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鲁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史淑梅,张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423执1555-1号申请执行人:史淑梅,女,1953年11月26日生,汉族,住鲁山县。被执行人:张全,男,1952年7月15日生,汉族,住鲁山县。申请执行人史淑梅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作出的(2017)豫0423民初22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一、被告张全自愿于2017年7月31日前支付原告史淑梅各项损失共计1000元;二、原告史淑梅自愿放弃本案的其他诉讼请求,关于此事双方之间别无争执;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原告史淑梅自愿负担”。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史淑梅的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2017年4月25日作出的(2017)豫0423民初225号民事调解书予以执行。限被执行人张全在5日内按照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履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国鹏审判员  程相哲审判员  张新潮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培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