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1民终14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黄金民、娄纪欣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金民,娄纪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1民终142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黄金民,男,汉族,1963年11月7日出生,住临颍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娄纪欣,男,汉族,1959年10月1日出生,住临颍县。上诉人黄金民因与被上诉人娄纪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临颍县人民法院(2017)豫1122民初89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黄金民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黄金民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黄金民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上诉人黄金民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林晓光审判员 付春香审判员 翟朝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俊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