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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1民终14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黄金民、娄纪欣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金民,娄纪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1民终142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黄金民,男,汉族,1963年11月7日出生,住临颍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娄纪欣,男,汉族,1959年10月1日出生,住临颍县。上诉人黄金民因与被上诉人娄纪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临颍县人民法院(2017)豫1122民初89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黄金民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黄金民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黄金民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上诉人黄金民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林晓光审判员  付春香审判员  翟朝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俊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