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02民初19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合肥瑶海区蓝迪思门业经营部与李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合肥瑶海区蓝迪思门业经营部,李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02民初1981号原告:合肥瑶海区蓝迪思门业经营部,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经营者:苏春燕,女,1985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西县。被告:李端,男,1990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本院审理的原告合肥瑶海区蓝迪思门业经营部与被告李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原告合肥瑶海区蓝迪思门业经营部提供的送达地址,现无法向被告李端直接或邮寄送达,且原告亦未向本院提供被告新的送达地址,或提供其下落不明的证据。本院认为,原告合肥瑶海区蓝迪思门业经营部起诉时提供的被告李端送达地址,经本院查证后无法向其送达,另诉讼中原告合肥瑶海区蓝迪思门业经营部未提供被告李端下落不明的证据以便本院公告送达,故应认为原告起诉时被告不明确,不符合起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合肥瑶海区蓝迪思门业经营部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孔 艳人民陪审员 程加军人民陪审员 袁群英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胡安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