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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09民初4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437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吴江市松陵镇杰克咖啡酒吧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吴江市松陵镇杰克咖啡酒吧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09民初437号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商务楼401室。法定代表人:邹建华,总干事。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莉,江苏金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江市松陵镇杰克咖啡酒吧,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松���镇三角井商业楼*楼东部。经营者:顾志强。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小虓,上海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以下简称音集协)与被告吴江市松陵镇杰克咖啡酒吧(以下简称杰克咖啡酒吧)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6日立案受理,由审判员徐娟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音集协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莉,被告杰克咖啡酒吧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小虓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音集协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1.被告停止侵权,立即从曲库中删除《我的快乐不为谁》等44部MTV音乐电视作品;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5200元;3.被告赔偿原告为本案诉讼而支付的合理费用1000元(律师费);4.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费用。庭审中,原告明确被告侵犯其著作权项下的放映权。事实与理由:台湾索尼音乐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台湾索尼音乐公司)是浙江文艺音像出版社出版的《索尼音乐经典金曲合辑(一)》和《索尼音乐经典金曲合辑(二)》的著作权人,该两合辑收录了台湾索尼音乐公司享有著作权的436部MTV音乐电视作品。2015年9月15日,台湾索尼音乐公司与北京乐之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之声公司)签订《授权证明书》,授权对包括两合辑在内的音乐电视作品享有许可卡拉OK经营者复制、播放及以其名义或经权利人同意的第三方名义向侵权人提起诉讼等相关权利。2015年12月1日,乐之声公司经台湾索尼音乐公司同意,与原告签订《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将包括案涉作品在内的相关音乐电视作品的著作财产权信托原告管理,并授���原告有权以自己名义向侵权使用者提起诉讼。原告曾就版权使用费交纳事宜与被告进行商谈,但未能达成协议。无奈之下,原告委托公证机构进行证据保全。原告认为,被告故意侵权的事实清楚,遂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裁判。被告杰克咖啡酒吧辩称,1、原告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首先原告与乐之声公司签订的授权不能成立,乐之声公司涉嫌违反著作权集体管理规定,其向台湾索尼音乐公司取得授权以及向原告进行授权的行为是非法的,乐之声公司于2014年7月1日就开始向原告进行授权,加入并成为原告的会员单位,但是乐之声公司于15年9月15日才取得台湾索尼音乐公司的授权,在14年7月1日至15年9月15日的期间内,乐之声公司必然获得过其他权利人的授权才能够加入原告,成为其会员单位,故乐之声公司这种获得多家著作权人授权进行著���权许可使用收费的行为是和原告相同的著作权集体管理行为,但乐之声公司并非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因此其类似的行为均为非法;其次,至本案起诉时原告并未获得台湾索尼音乐公司的授权,台湾索尼音乐公司对乐之声公司向原告的授权仅追认了诉讼的权利,而并非实体授权,故原告在没有获得实体授权的情况下无权进行起诉,仅能作为诉讼代理人;第三,原告在本案诉讼时也未获得乐之声公司的诉讼授权,乐之声公司与原告续签的合同变更了诉讼授权的条款,撤销了原告的诉讼权利,故原告无权起诉。2、本案歌曲的著作权属不明,原告提供的出版物不符合我国关于音像出版物的相关法律规定,系非法出版物,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亦无法证实著作权利人。出版物中的歌曲没有合法的ISRC编码,其编码开头为TW,应为台湾地区的ISRC中心进行登记,但经查询无任何记录,故其违反了中国标准录音制品编码国家标准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系非法出版物。3、本案中相关证据不能证实被告存在侵权事实,原告提供的在被告场所的公证取证文书并未证明在被告场所内播放的歌曲即为原告享有著作权的歌曲,且该公证文书程序不合法,不能作为合法证据使用。4、原告所主张的经济赔偿损失不合理、不合法且明显过高,根据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关于侵权赔偿数额,首先应当以权利人的实际损失及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作为赔偿依据,两者无法确定才适用法定赔偿,可见经济损失赔偿是一种补偿性的赔偿,以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为限。而在本案中原告的实际损失即这些歌曲的著作权许可使用费,而该收费标准在原告官网上已经公示,为每首歌曲的一年使用费为2元,因此即使原告主张法定赔偿也应当与其每首歌曲2元一年的使用费相匹配。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1.原告提供的《索尼音乐经典金曲合集(一)、(二)》,被告认为无合法的ISRC码,系非法出版物,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系原件,对其真实性予以认定,其合法性及关联性综合案情予以认定;2.原告提供的(2016)京方圆内经证字第04378号公证书,被告对其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该授权证明书第三页标有“大陆使用地区北京市”字样,故在本案中无法使用,本院认为,该字样应为公证文书流转过程中加盖,该区域限制不能否认《授权证明书》所约定内容的真实性,故对被告的质证意见本院不予采信,对该证据的证明力本院予以确认;3.原告提供的(2016)京东方内民证字第03009号公证��,被告认为该份《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违反了乐之声公司与台湾索尼音乐公司之间关于独家使用的约定,且该份合同未附音像节目登记表,授权不明,故对该份证据不予认可,本院认为原告提供了原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认定,其关联性综合案情予以认定;4.原告提供的(2016)宁雨证经内字第170号公证书及(2016)宁雨证经内字第435号公证书,被告对其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该份无法证明原告获得完整的诉讼权利,本院认为,根据证明书的内容已体现台湾索尼音乐公司对于原告诉讼权利的认可,故对被告的质证意见本院不予采信,对该证据的证明力予以确认;5.原告提供的(2016)京长安内经证字第22661号公证书,被告认为该份《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第四条第二款明确了乐之声公司收回对原告的诉讼权利,故原告无诉讼主体资格,本院认为原告提供了原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认定,其关联性综合案情予以认定;6.原告提供的乐之声公司出具声明,被告对其三性均不予认可,该份证明与前述(2016)京长安内经证字第22661号公证书的内容相矛盾,本院认为,根据证明书的内容已体现乐之声公司对于原告诉讼权利的认可,故对被告的质证意见本院不予采信,对该证据的证明力予以确认;7.原告提供的(2016)宁雨证经内字第436号公证书,被告对其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但认为基于合同内容,乐之声公司无权授权原告行使诉讼权利,本院认为,对该份证据的关联性本院将综合案情予以认定;6.原告提供的(2016)京长安内经证字第11531号、11532号公证书,被告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无异议,但无法证明两份出版物为合法出版物,本院认为,对该组证据的证明力将综合案情予以认定;7.原告提供的(2016)宁钟证经内字���311号公证书,被告对其三性均不予认可,认为所有的保全过程应由公证员完成,并且该份公证书没有进入场所的拍摄内容,故不予以认可,本院认为,该份公证书系公证机关依据法律规定做出,且与本案事实相关,对其证据效力本院予以认定;8.原告提供的《委托代理合同》,被告对其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但认为该费用并未实际发生,故不应作为合理费用,本院认为,原告提供该证据拟证明原告为本案支出的合理开支,本院对其证据真实性予以确认,对其关联性将综合案情予以认定;9.被告提供的(2016)苏8602民初1042号民事裁定书,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但与本案无关,对其关联性不予认定。经审理查明:一、关于涉案音乐电视作品著作权归属的事实《索尼音乐经典金曲合辑(一���》(ISBN:978-7-7987-0468-6)和《索尼音乐经典金曲合辑(二)》(ISBN:978-7-7987-0469-3)的出版方为浙江文艺音像出版社有限公司,两合辑中收录了《我的快乐不为谁》、《爱你在每一天》、《爱你是我的自由》、《真情人》、《真想见到你》、《碰碰看爱情》、《第九夜》、《等爱降落》、《美丽笨女人》、《IT’SAPARTY(这个派对)》、《STAYWITHMETONIGHT(今晚和我在一起)》、《SUNNYDAY(晴天)》、《YOUANDME(你和我)》、《不爱你了》、《亮亮的承诺》、《你是爱我的》、《你让我有感觉》、《再见一面》、《好心情》、《宠物男孩》、《往日情》、《爱琴海》、《爱我久一点》、《暗示》、《有你就够了》、《答案》、《谁的香水味》、《过完冬季》、《颜色》、《每一次想你》、《HIPHOPTONIGHT(嘻哈之夜)》、《放手》、《给你一些不给一些》、《追寻》、《有���女人不能碰》、《将错就错》、《手语》、《真的还是假的》、《第二道彩虹》、《ALRIGHT(安好)》、《KISSY(思吻)》、《心电感应》(演唱者:蜜雪薇琪)、《一千零一夜》、《爱斯基摩》44部MTV在内的多部音乐电视作品,其每首曲目后都附有各自的国际编码。在上述两专辑的外盒及内页文本上均载明版权所有人为台湾索尼音乐公司,本专辑涉及任何词曲、录音、音乐录影、图片、肖像,未经权利人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使用。2015年7月8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出具音字(2015)136号及音字(2015)137号《进口音像制品批准单》载明:进口单位为文艺出版社;原产国家/地区为台湾;进口用途为用于出版;原出品公司为台湾索尼音乐公司;发行载体为DVD;所附曲目中包含了涉案《我的快乐不为谁》等44部MTV。��、关于原告取得涉案歌曲相关著作权的事实2015年9月15日,台湾索尼音乐公司与乐之声公司签订《授权证明书》,约定台湾索尼音乐公司委托乐之声公司作为其在中国大陆地区的版权代理商,台湾索尼音乐公司将其拥有或者合法授权著作权的音像节目(授权音像节目清单见附件)的复制权和放映权以专有的方式授予乐之声公司在卡拉OK经营领域(仅包括卡拉OK经营者、卡拉OK视频点歌设备供应商)独家行使仅限以下权利:1.许可卡拉OK经营者在其经营的卡拉OK场所内放映音像节目,并以安全的方式向卡拉OK经营场所提供音像节目,及将音像节目提供给卡拉OK视频点歌设备供应商的权利;2.有权以被授权人名义或委托经授权人事前同意之第三方对涉嫌侵犯音像节目复制权、放映权的主体进行维权……5.授权人除在本授权书附件所列明的清单外,在授权期限内通过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自行制作或购买)获得其他新增音像节目权利的,则本授权书所授予之独家权利同样适用于该类相应音像节目,并且该类音像节目在本授权证明书授权范畴下的针对卡拉OK市场的下发,于授权期限内,亦由被授权方独家进行,并以授权人后续提供之附件为准。授权期限自2015年7月1日起至2016年6月30日。2016年7月1日,双方又续签了相同授权内容的《授权证明书》,授权期限自2016年7月1日起至2017年6月30日止。2015年12月1日,音集协与乐之声公司签订《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约定:乐之声公司将其依法拥有的音像作品的放映权信托给音集协管理,上述权利包括乐之声公司过去、现在和将来自己制作、购买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取得的权利。音集协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使用者提起诉讼。乐之声公司应将其授权音���协管理的所有音像节目,依音集协提供的音像节目登记表的格式,向音集协进行登记。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授权期限为2014年7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至期满前六十日乐之声公司未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授权合同自动续展三年,之后照此办理。2016年7月26日,双方又续签了《授权证明书》一份,授权期限自2016年7月1日起至2017年6月30日止,合同内容与双方于2015年12月1日签订的《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基本一致,关于权利管理条款,新签署合同中约定,在乐之声公司未将相关音像节目诉讼权利授权音集协前,音集协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就相关音像节目向侵权使用者提起诉讼。2016年1月18日和2016年7月1日,台湾索尼音乐公司分别出具《证明书》,确认台湾索尼音乐公司同意乐之声公司委托音集协依据上述两份《授权证明书》,以音集协名义对涉嫌��犯音像节目放映权的主体进行维权。2016年7月26日,乐之声公司出具《证明》一份,确认该公司与音集协签订《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授权期限为2016年7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根据合同第四条第二款约定,乐之声公司同意音集协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就相关音像节目向侵权使用者提起诉讼,授权期限与《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一致。三、原告公证取证的相关事实2016年1月15日16时5分,江苏省南京市钟山公证处公证员王某、公证人员高某与江苏金宪律师事务所律师陈怀宝共同来到位于苏州市××区××中山南路上的“杰克欢唱KTV”,应陈怀宝的要求,公证人员使用自己的手机对门牌及门头进行拍照。陈怀宝在前台付款后,向前台工作人员索要发票。随后,三人进入“A205”包间,应陈怀宝的要求,公证��员使用自己的手机对包间的标识牌进行拍照。陈怀宝在包间内的点歌系统查找相关歌曲。开始摄像前,陈怀宝在公证人员的面前,对用于本次取证使用的索尼牌数码摄像机(型号:HDR-PJ675)内的存储卡进行格式化操作。经公证人员检查确认,该存储卡内无内容。随后,陈怀宝打开摄像机开始摄像,陈怀宝使用点歌器,依次点播了相关歌曲,并对所点播歌曲的播放过程进行了不间断摄像。点播歌曲播放结束后,陈怀宝关闭摄像机,并将摄录上述视频内容的存储卡交给公证员王某保管。随后,陈怀宝将从娱乐场所工作人员处取得的发票及付款时取得的POS单交由公证员保管。公证人员将存储卡中的视频文件复制存入自备的存储设备后,将存储卡交给陈怀宝。2016年2月1日,江苏省南京市钟山公证处就上述证据保全过程出具了(2016)宁钟证经内字第311号公证书,其中公证书��件1系公证人员现场所拍照片的打印件,附件2系公证人员根据现场点播的歌曲整理所得的歌曲清单,附件3所附光盘系根据现场摄像数据刻录所得,光盘内容与现场摄像数据一致,附件4系现场取得的单据的复印件,原件交给申请人留存。四、关于被告播放涉案音乐电视作品的事实上述公证书所附光盘中摄录的《我的快乐不为谁》、《爱你在每一天》、《爱你是我的自由》、《真情人》、《真想见到你》、《碰碰看爱情》、《第九夜》、《等爱降落》、《美丽笨女人》、《IT’SAPARTY(这个派对)》、《STAYWITHMETONIGHT(今晚和我在一起)》、《SUNNYDAY(晴天)》、《YOUANDME(你和我)》、《不爱你了》、《亮亮的承诺》、《你是爱我的》、《你让我有感觉》、《再见一面》、《好心情》、《宠物男孩》、《往日情》、《爱琴海》、《爱我久一点》、《暗示》、《有你就够了》、《答案》、《谁的香水味》、《过完冬季》、《颜色》、《每一次想你》、《HIPHOPTONIGHT(嘻哈之夜)》、《放手》、《给你一些不给一些》、《追寻》、《有些女人不能碰》、《将错就错》、《手语》、《真的还是假的》、《第二道彩虹》、《ALRIGHT(安好)》、《KISSY(思吻)》、《心电感应》(演唱者:蜜雪薇琪)、《一千零一夜》、《爱斯基摩》44部MTV并非全部完整版本,部分仅为上述音乐电视作品的片头开始画面。庭审中,原告因部分MTV属于录音录像制品或摄制时间过短,其自愿放弃对《宠物男孩》的权利主张。经比对及被告确认,公证光盘所摄录的其余43部MTV的画面的与原告同名作品的同时段的画面、词曲一致且均根据歌词的内容配上连续的画面,其画面的内容与音乐作品的内容相融合。五、被告的主体情况杰克咖啡酒吧系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顾志强,成立于2005年1月,许可经营项目包括咖啡、酒吧服务。六、原告的合理开支情况2016年1月7日,原告与江苏金宪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一份,约定由该所指派律师担任其诉讼代理人,并约定律师代理费为1000元,明确该费用于一审判决结案后支付。本院认为:一、涉案43部MTV的性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除《宠物男孩》外,其余涉案43部MTV系是制作者根据特定音乐内容,通过摄影、录音、剪辑、合成等创作活动,创作的具有一定情节画���并有演员表演的作品,体现了制作者的独创性劳动,属于以类似电影摄制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该43部音乐电视作品(以下称涉案43部音乐电视作品)的著作权人应归属于制作者。二、音集协是否为本案的适格原告。《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八条规定,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可以授权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行使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被授权后,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为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主张权利,并可以作为当事人进行涉及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诉讼、仲裁活动。本案中具体涉及:台湾索尼音乐公司是否系涉案作品著作权人、乐之声公司是否具有相应合法授权以及音集协能否提起本案诉讼三个问题。对此,本院认为:首先,台湾索尼音乐公司系涉案《索尼音乐经典金曲合辑(一)、(二)》中所载作品的著作权人。《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四款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最高人民法院》第七条规定,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涉案《索尼音乐经典金曲合辑(一)、(二)》系经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批准进口的合法出版物,其外盒及内页文本上均载明台湾索尼音乐公司为版权所有人,可作为认定作品著作权人的证据。至于被告所���的ISRC码无法查询的抗辩意见,本院认为ISRC码系国际通行的编码手段,其与编码对象作品间有对应关系、但并不能作为判定作品著作权人的依据,编码无法查询与作品著作权人的认定无涉,且原告提供的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出具的《进口音像制品批准单》相关文件,可以证明涉案《索尼音乐经典金曲合辑(一)、(二)》系合法有效的出版物,故在无相反证据情况下,应当认定台湾索尼音乐公司系涉案43部音乐电视作品的著作权人。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同著作权人订立许可使用合同。本案中,台湾索尼音乐公司于2015年9月15日与乐之声公司签订《授权证明书》,将其拥有或者合法授权著作权的包括涉案43部音乐电视作品在内的音像节目的复制权和放映权以专有的方式授权乐之声公司行使,并独家授权该公司在卡拉OK经营领域对涉嫌侵犯音像节目复制权、放映权的主体进行维权。故台湾索尼音乐公司与乐之声公司就涉案作品而言存在实体权利的授权许可关系而非委托代理关系,可以认定乐之声公司依法获得行使《授权证明书》附件清单中所列的包括涉案43部音乐电视作品在内的作品相应著作权的权利,被告关于台湾索尼音乐公司与乐之声公司为委托代理关系的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第三,音集协于2015年12月1日与乐之声公司签订的《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由乐之声公司将其合法拥有的音像节目的放映权信托音集协管理,包括乐之声公司过去、现在和将来自己制作、购买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取得的权利,音集协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使用者提起诉讼。合同到期后,双方于2016年又续签了《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尽管该份授权合同中乐之声公司未授权音集协可以以自己名义直接向相关音像节目侵权使用者提起诉讼,但其于2016年7月26日重新出具了同意书,明确音集协提起诉讼的权利,在此基础上,台湾索尼音乐公司又先后于2016年1月18日、7月1日出具《证明书》,同意乐之声公司委托音集协依据其于2015年9月15日、2016年7月1日与乐之声公司签订的《授权证明书》,以音集协名义对涉嫌侵犯其音像节目复制权、放映权的主体采取民事诉讼等方式进行维权,故根据现有证据可以认定音集协依照合同约定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本案诉讼。关于被告主张的乐之声公司存在非法实施著作权集体管理行为的事实,无相应证据支持,本院不予采信。被告提出的关于音集协与乐之声公司签订的《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未附音像节目登记表的意见,因《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第五条关于音像节目登记的��定,是对委托方权利人义务的约定,而是否登记并不影响受托人依约享有的委托方所授予的权利,故本院对被告的抗辩意见亦不予采信。三、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以及应承担的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证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本案中,江苏省南京市钟山公证处出具的(2016)宁钟证经内字第311号公证书,系该公证处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通过在杰克咖啡酒吧经营场所内消费的方式取得相关证据并制作光盘,公证书内容与光盘内容及消费票据相互印证,证明被告杰克咖啡酒吧未经权利人许可,以营利为目的,通过播放设备在其经营的公开场所以卡拉OK���形式放映涉案43部音乐电视作品,侵害了原告的作品放映权,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被告提出的证据保全公证需由公证员进行的抗辩意见,无相关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分别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放映其作品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作品类型、合理使用费、侵权行为性质、后果等情节综合确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具体案情,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本案中,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因被告侵权所受损失或被告因侵权行为所获得的利益,且又请求本院适用法定赔偿。本院依法根据作品类型、被告的使用方式、经营规模、主观过错程度、本地经济发展情况,另外考虑被告的消费水平以及被告的营业时间等侵权情节,依据法定赔偿原则,酌定赔偿金额为25300元。关于原告主张的合理费用,本院���据查明的事实及原告起诉的整体情况,酌情确定为500元。综上所述,为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十)项、第二款、第十一条第四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吴江市松陵镇杰克咖啡酒吧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害《我的快乐不为谁》、《爱你在每一天》、《爱你是我的自由》、《真情人》、《真想见到你》、《碰碰看爱情》、《第九夜》、《等爱降落》、《美丽笨女人》、《IT’SAPARTY(这个派对)》、《STAYWITHMETONIGHT(今晚和我在一起)》、《SUNNYDAY(晴天)》、《YOUANDME(你和我)》、《不爱你了》、《亮亮的承诺》、《你是爱我的》、《你让我有感觉》、《再见一面》、《好心情》、《往日情》、《爱琴海》、《爱我久一点》、《暗示》、《有你就够了》、《答案》、《谁的香水味》、《过完冬季》、《颜色》、《每一次想你》、《HIPHOPTONIGHT(嘻哈之夜)》、《放手》、《给你一些不给一些》、《追寻》、《有些女人不能碰》、《将错就错》、《手语》、《真的还是假的》、《第二道彩虹》、《ALRIGHT(安好)》、《KISSY(思吻)》、《心电感应》(演唱者:蜜雪薇琪)、《一千零一夜》、《爱斯基摩》43部音乐电视作品放映权的行为;二、被告吴江市松陵镇杰克咖啡酒吧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合计258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06元,减半收取为353元,由被告负担,由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户10×××766;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逾期不交按自动放弃上诉处理。审判员 徐 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雅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