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03执2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阜阳市颍东区环境保护局与祁刚田行政处罚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阜阳市颍东区环境保护局,祁刚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203执249号申请执行人:阜阳市颍东区环境保护局,住所地阜阳市北京东路2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12030031602455。法定代表人闻俊,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李克才,该局环境监察大队副队长。被执行人:祁刚田,男,汉族,1972年出生,住安徽省颍上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阜阳市颍东区环境保护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祁刚田行政处罚一案中,申请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亦未查控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审判员 王琪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梁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