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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22执4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郭明中与张跃松、叶井红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明中,张跃松,叶井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922执447号申请执行人郭明中。被执行人张跃松。被执行人叶井红。申请执行人郭明中与被执行人张跃松、叶井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853000元。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传票等;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线索进行查询,对被执行人张跃松名下位于滨海县海滨大道北侧景湖理想城A11-406室及A11-16车库正在进行评估拍卖,待变现后,申请执行人可依法参与分配;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任何其他财产线索,本案在短期内无法执结,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成权审 判 员  孙永光人民陪审员  郑红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俊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