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324民初17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原告于某某诉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建平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某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建平支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324民初1792号原告:于某某,男,汉族,住喀左县大城子镇。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建平支公司,住所地建平县万寿街道双虹社区岫笔名苑2号楼01013-01023号。负责人:王金朋,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某某诉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建平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自行和解,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8元,减半收取154元,由于某某负担。审判员 刘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吕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