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刑更8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万建红盗窃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万建红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刑更815号罪犯万建红,男,1971年4月13日出生于江西省丰城市,汉族,初中文化,现在重庆市凤城监狱服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7日作出(2011)渝北法刑初字第36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万建红犯盗窃��,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6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一年,退赔被害人6.4万余元(已扣押发还现金5千元及黄金项链一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4年5月9日本院作出(2014)渝一中法刑执字第00851号刑事裁定,对罪犯万建红减刑一年;2015年11月19日本院作出(2015)渝一中法刑执字第0221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十一个月。现执行机关重庆市凤城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凤城监狱报请对罪犯万建红减刑九个月的理由是:在思想改造、遵守监规监纪、劳动改造及技术教育等四方面该犯表现较好,获得表扬4次,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刑罚执行机关所报罪犯万建红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事实,有监狱评审记录、罪犯奖惩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材料佐证,审理属实。本院认为,罪犯万建红在服刑期间,能认真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但其无财产义务已执行完毕依据,应从严掌握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万建红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包 颖审判员 曹 亮审判员 伍 殊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庹科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