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40民初7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谭晓枫与杨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晓枫,杨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40民初786号原告:谭晓枫,男,1971年9月23日出生,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柳,重庆律缘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崔美荣,重庆经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春,男,1971年12月14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原告谭晓枫与被告杨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原告谭晓枫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谭晓枫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晓枫撤诉。案件受理费9300.00元,减半收取计4650.00元,由原告谭晓枫负担。审 判 长 张 军审 判 员 任 毅人民陪审员 张辉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周 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