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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281民初10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程争光与程德明、姚宝娜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争光,程德明,姚宝娜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八十九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281民初1056号原告程争光。委托代理人占传忠,湖北维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程德明。被告姚宝娜。原告程争光与被告程德明、被告姚宝娜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金劲松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祁国良、罗国营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程争光及其委托代理人占传忠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程德明、被告姚宝娜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程争光诉称:2015年10月29日被告程德明、被告姚宝娜向银行申请贷款200000元,由我为该债务提供连带保证责任。2016年该贷款到期后两被告没有偿还,银行向法院起诉后,我与银行达成和解;由我代被告向银行偿还借款本息102008元,承担费用2215元。我承担并履行了保证责任以后向两被告追索,而二被告没有偿还,故请求判令二被告1.偿付原告已经垫付的104223元,并自2017年2月9日起至上述债务清偿之日止的银行利息。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原告程争光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证据一、原、被告身份信息复印件各一份;拟证明原、被告身份。证据二、借款合同、保证合同各一份;拟证明被告向银行贷款200000元,原告作为保证人为此提供保证责任。证据三、(2017)鄂0281民初386号民事裁定书一份、诉讼费发票、保全费发票、律师费发票复印件各一份;拟证明银行起诉了原、被告,而银行为实现债权支出费用4215元。证据四、(2017)鄂0281民初386号之二民事裁定书一份、银行证明一份、还款凭证、转账凭证复印件各一份;拟证明原告代被告偿还银行贷款102008元;承担费用2215元。上述原告程争光提交的证据,被告程德明、被告姚宝娜未出庭质证,视为放弃质证权利。对原告所举证据,本院结合案件实际情况综合分析认定。经本院审理查明,原告程争光与被告程德明、被告姚宝娜是同村的好友,2015年10月29日被告程德明、被告姚宝娜从大冶国开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200000元,原告程争光为此自愿提供担保而与该银行签订了“自然人保证合同”。2016年10月28日该贷款到期上述两被告没有偿还,银行将原告起诉至法院,诉讼中,2017年2月9日原告与银行达成和解协议并代替二被告偿还了贷款本息102008元及银行的催讨费用2215元,后银行撤回了对原告的起诉。原告部分代为被告履行了偿还贷款的本息义务以后向被告索讨,但两被告外出打工迟迟没有偿还。原告故诉至法院提出上述请求。本院认为,原告程争光部分代为被告履行了偿还贷款的本息义务以后有权向被告追索。原、被告本是同村好友,基于信任原告为被告的借贷提供担保,但贷款到期后被告没有依约按时偿还,被告的行为非但使自己的诚信有了不良记录,同时也导致原告的信誉受损。现原告与提供贷款的商业银行达成和解并积极履行了偿付义务,被告理所当然应偿还原告为此所垫付的款项并赔偿原告因此而遭受的损失。原告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程德明、被告姚宝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程争光偿付其代为支付的贷款本息及费用104223元,并从2017年2月10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104223元为基数承担同期银行贷款利息。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386元由被告程德明、被告姚宝娜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递交上诉状时,应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386元,款汇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分行团城山支行。账号:17×××18。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金劲松人民陪审员  罗国营人民陪审员  祁国良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柯 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