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02执35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石某某与被执行人白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某某,白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02执3561号申请执行人石某某,男。被执行人白某某,男。申请执行人石某某与被执行人白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作出的的(2016)陕0802民初169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石某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责令被执行人白某某偿还申请执行人石某某借款本金人民币10万元并支付借款本金人民币10万元从2016年1月18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同时承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00元、案件申请执行费人民币1590元。案件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白某某仍未履行上述生效调解书内容。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白某某的账户,再未发现被执行人白某某有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石某某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白某某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案件一时无法执结,经其确认退出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白某某有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石某某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802执3561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胡建强执行员 高忠文执行员 苏凯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闫晓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