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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703民初13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4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魏某某与被告王某、谢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魏某某,王某,谢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703民初1326号原告:王某某,男,1952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锦州市凌河区。原告:魏某某,女,1951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锦州市凌河区。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某,辽宁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男,1977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锦州市凌河区。被告:谢某,女,1982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锦州市凌河区。原告王某某、魏某某与被告王某、谢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原告王某某、魏某某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魏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某、魏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3100元,减半收取6550元,由原告王某某、魏某某负担。审 判 长  肖宏人民陪审员  赵艳人民陪审员  曹宁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梁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