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703民初13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4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魏某某与被告王某、谢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魏某某,王某,谢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703民初1326号原告:王某某,男,1952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锦州市凌河区。原告:魏某某,女,1951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锦州市凌河区。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某,辽宁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男,1977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锦州市凌河区。被告:谢某,女,1982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锦州市凌河区。原告王某某、魏某某与被告王某、谢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原告王某某、魏某某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魏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某、魏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3100元,减半收取6550元,由原告王某某、魏某某负担。审 判 长 肖宏人民陪审员 赵艳人民陪审员 曹宁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梁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