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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623执5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8-06-28

案件名称

张某红、李某昂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红,李某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商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623执539号申请执行人张某红,女,汉族,1970年3月12日生,住河南省被执行人李某昂,男,汉族,1992年12月28日生,住扶沟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1621民初1278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执书后,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前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豫1621民初127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承俊德审判员  郑 凯审判员  宁荣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郭新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