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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51执5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上海旋威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上海卓岩幕墙装饰有限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崇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旋威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上海卓岩幕墙装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51执561号申请执行人:上海旋威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法定代表人:李军杨,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杰,北京市中银(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上海卓岩幕墙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法定代表人:叶祯梅,董事长。申请执行人上海旋威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卓岩幕墙装饰有限公司(2017)沪0230民初348号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案件标的为人民币28968元。本院立案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证券等财产登记信息。申请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本院已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对此申请执行人同意对本案暂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樊形锋审 判 员  王 勤代理审判员  倪圣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陆伟松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