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5民初624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深圳市美丽视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北京亮角落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美丽视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北京亮角落广告传媒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05民初62434号原告:深圳市美丽视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清水河街道商业街144号2楼。法定代表人:李国定,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可,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靳锴,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亮角落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19号楼709室。法定代表人:李霞,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美丽视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亮角落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深圳市美丽视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美丽视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美丽视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深圳市美丽视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判长 林子英审判员 崔树磊审判员 裘 晖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梁 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