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481执3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杜卓申请执行被申请人冯宏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卓,冯宏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兴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1481执351号申请人:杜卓,女,1985年12月1日生,满族,住兴城市。被申请人:冯宏军,女,1961年3月1日生,住兴城市。杜卓申请执行冯宏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兴城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10日作出(2017)辽1481民初32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7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经过本院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冯宏军工资卡已经被查封,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杜卓申请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7)辽1481民初325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木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