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521刑初2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罗某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罗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山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521刑初247号公诉机关罗山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罗某,男,1986年8月出生。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5月2日被罗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3日被逮捕。罗山县人民检察院以罗检刑诉(2017)1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罗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自主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张某、被告人罗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罗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月25日23时许,被告人罗某及姜某(已判刑)、江某、龚某等人在罗山县新都KTV唱歌后,结账时与新都KTV工作人员发生冲突后引起厮打,后被周围服务员及顾客劝开。罗某、龚某又叫王某、袁某持刀在KTV门口叫嚷进去砍人,被江某、马某某等人劝走。该群人到淮南市场吃宵夜,被告人罗某要回去报复KTV的人,便驾驶被告人姜某租用的别克轿车,叫上姜某、龚某,三人一起返回KTV门口。被告人罗某等人看到张某从新都KTV出来,便冲上去殴打张某,姜某掏出一把折叠刀往张某胸部捅了一刀。经法医鉴定,张某肺部外伤构成轻伤二级。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证据予以证实。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罗某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请求依法判处。被告人罗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无异议,请求依法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6年1月25日23时许,被告人罗某及姜某(已判刑)、江某、龚某等人在罗山县新都KTV唱歌后,结账时与新都KTV工作人员发生冲突后引起厮打,后被周围服务员及顾客劝开。罗某、龚某又叫王某、袁某持刀在KTV门口叫嚷进去砍人,被江某、马某某等人劝走。该群人到淮南市场吃宵夜,被告人罗某要回去找KTV的人讨个说法,便驾驶被告人姜某租用的别克轿车,叫上姜某、龚某,三人一起返回KTV门口。罗某等人看到被害人张某从新都KTV出来,便冲上去殴打张某,姜某掏出一把折叠刀往张某胸部捅了一刀。后张某当即报警。经法医鉴定,张某肺部外伤构成轻伤二级。另查明,罗某、姜某等人寻衅滋事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1日作出(2016)豫1521刑初17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决姜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经济损失人民币14361.70元。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以被告人罗某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审理过程中,张某与罗某达成和解协议,罗某赔偿了张某经济损失人民币14361.70元,取得了被害方的谅解。张某撤回本案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已裁定准许。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被害人张某2016年1月26日陈述:我是今天凌晨1时左右,在新都KTV会所东门,被4个人拿刀捅伤的,我的肺被捅破,拿刀捅伤我的那个人长得矮矮的,20多岁,其中有一个人,我有70%把握确定叫罗某,另外几个人叫不着名,我也不知道这些人为什么打我。我从东门出来后,这4个人从车上下来,问我是新都的不,我还没回答,他们就把我捅伤了,我打了“110、120”,被送到了医院。证人杨某12016年1月26日证言:2016年1月25日夜11:30分,我让A107房客人买单,有个一米八的年轻人上来把我眼镜搧掉,并卡我脖子,被另外一人脱开。我让昨夜抓住的那个矮子买单,他也上来按我脖子,别的客人上来问怎么回事,那个高个子在门口摔了一跤,就说我们打他,叫我们等着。张某是来店消费的客人,消费后就走了,他怎么受伤的我不清楚。后来听张某讲就是A107客人用刀捅了他。证人代某2016年1月26日证言:我是新都KTV经理,昨夜我们KTVA107房间有5个人在那消费,走时没买单,走到大厅时,杨某1给其中一个人说买单,这个人就不愿意,掐着杨某1脖子要打他,被客人和服务员脱开,之后他们就走了。他们几个人在KTV大门口还闹了一会儿,我们就给老板打电话,老板来了,还报了警。我当时和警察一起去新区派出所备案了。大概1点多,我回到KTV,准备下班,我们店的一个客人被这几个人转回来捅了,怎么捅的我没看见,当时这几个人开一辆别克。张某被捅后,我们把他送到医院去了。4、证人杨某22016年1月26日证言:我现在经营罗山新都KTV和水立方大酒店。昨夜12点多我在水立方酒店睡觉,接到电话说新都KTV有人闹事,我就开车过去,看见新都KTV门口马路上停了一辆轿车,车上下来五、六个掂刀的,没进入KTV院内,我去后,就安排KTV赶快报警。这期间,这几个人掂刀站在门口没进来。等警察来后,这几个人就吓跑了。我还安排人随警察去新区派出所备了案。大概凌晨1点多,公司给我打电话说有个客人被开始那几个掂刀的捅了,“110”的已经把受伤的人送到医院。我赶到人民医院后,又安排KTV经理代某和我儿子杨某1去水立方大酒店拿医疗费,他们在水立方门口发现那几个掂刀的车停在酒店后院,就给我打电话,我和110的人一块赶到,把其中一个人抓住了,其他几个人跑了。听说这几个人在KTV消费后不买单,我儿子要他们买单,其中一个人抓住我儿子头往地上按,被客人拉开后,他们打电话说要喊人打架,我儿子给我打电话,我赶去后,就看见那几个人掂着刀在大门口。我听说这几个人中有个叫罗某。5、证人马某2016年1月29日证言:我曾用名马某某,朋友平时喊我马某某。这个月25号夜晚,我在水立方开了个房间,睡到夜里十二点多,江某来敲我的房间,对我讲他被别人推倒了。江某讲他是在新都KTV会所被推的,我就起床和他开车到了新都KTV一楼大厅。江某就问服务员推他的人呢,服务员就给张天福打电话,一会儿张天福从KTV楼上下来,我一看认识,就对张天福讲江某是我最好的玩伴,我来调解一下,不要闹了,这个事就算了。我还没讲完,罗某就从KTV外边往一楼大厅进,我就把罗某往外推,不让他进。我将罗某推到KTV外边一个车旁边,让他不要闹事,然后我又进到KTV大厅让张天福从KTV后门走。张天福说不走,我又和江某一块出去拉罗某及与罗某一块来的姜某。罗某不走,他让江某开车把小雅送走,他们不走,我就和江某、小雅一块走了,剩下罗某、姜某、龚某三人没走。后来发生的事我就不清楚了。6、证人龚某2016年2月23日证言:我来投案自首。去年腊月十几(记不清了)的夜晚十点,罗某打电话叫我去新都KTV一楼一个房间唱歌。当时唱歌的有姜某(小名老军)、江某、小雅等。大概十一点左右,我们准备离开KTV,罗某因为啥事和KTV的人吵起来,并与对方相互推攘打起来了。我也上去帮忙,踢了对方一个年轻孩。对方人多把我和罗某打了。我们离开KTV喊了王某、袁某后又返回KTV门口。王某出来时抱了几把刀,我跟他一起返回KTV门口。这时江某已经走了,我打电话又将他喊回来了,后来马某某也来了,他是谁喊的我不知道,我们拿着刀到KTV后,罗某就拿着一把刀要冲进去砍人。这时马某某和江某就把他拦着,罗某没有冲进去。马某某说里面的人他都认识,相互说说就算了。后来我们一起去淮南市场吃饭,大概夜里十二点多,罗某开着车,老军也在车上,罗某又喊我上车,也没说干啥事,带着我们一起去加油。然后罗某说再去那门口转转,后来到了新都KTV门口,看见一个年轻孩从里面出来,罗某和老君冲在前面,上去就打那个年轻孩,我只看见他两人拳打脚踢,没看见他两人手里拿东西。我当时没有动手,我看到不是在KTV和我们打架的年轻孩就没有动手,而且我还给他们说打错人了。那个年轻孩挨打以后就往北跑了,然后我们三人上车,罗某把我送回,以后的事就不知道了。姜某拿刀子了,打了以后在车上,姜某说他刚才拿刀把那孩捅了,还说刀子上有血,拿刀给我们看。我敢保证罗某没有拿刀,姜某拿的是一把小折叠刀。7、证人江某2016年1月28日证言:元月25号夜里吃完饭,我开着车,姜某也开着车,带着罗某和小雅去新都KTV,唱歌到夜里十二点左右。唱完歌我从包房里出来发现罗某在跟新都KTV的人打架,我上前把人脱开了。唱歌期间,龚某来了,他和我们一起离开KTV,他也是脱架的。姜某动没动手打人我没看见。脱开后,我一个人开车去水立方大酒店617房喊马某某一起又返回新都KTV。我去时看见罗某、姜某、龚某都在那站着,王某也被他们喊来了。我和马某某一起进入KTV里面,叫他们别打架。当时罗某不知道在哪拿了一把刀。我和马某某、小雅一块先走了,我把小雅送到温州城后,我和马某某去淮南市场吃宵夜。龚某打我电话后和王某、罗某、姜某四人一起到了淮南市场。罗某有气不吃,他和姜某、龚某又开着车走了,之后的事我就不知道了。到了1点45分和47分,龚某和罗某分别给我打电话,罗某讲刚才他们把人捅了,是姜某拿着一把小刀捅的。8、同案犯姜某2016年1月26日供述:昨夜几点我记不清了,在新都KTV,我和罗某、江某、熊金刚、肖雅五个人在107房间唱歌,罗某不知因啥事和服务员发生冲突。他和对方十几个人打,被打倒在地。我们脱开后就离开了KTV到淮南市场吃东西。因为罗某有气没吃成,我们又返回新都KTV。因为罗某心里不舒服,憋了一肚子气,说那些人把他打了,要回去报复打他的人。当时是罗某开的车,到了KTV门口,碰到其中一个打罗某的人正好出来,罗某下车开始打那个人,我们其余三个人未动手。其2016年1月29日供述:罗某和老虎(龚某)在前面先上去打那个孩,我就跟在后面。我拿一把水果刀上去照那个男孩捅了一刀,我们就上车走了。9、被告人罗某2017年5月2日供述:2016年1月25日夜晚八九点,我跟姜某、江某、龚某和我女朋友陈照雅吃完晚饭到新都KTV一楼一个房间内唱歌,去时姜某开了一辆银白色的别克,江某开了辆黑色丰田,我们都坐他的车去的,在新都唱了一两个小时左右,我们从KTV出来,因买单吵起来了。吧台内新都老板儿子喊了一二十人,把我们推出去打了一顿。我们到淮南市场吃夜宵,到了那我们没吃,龚某说他咽不下这口气,要转回去,我说我手机丢了正好回去找手机,我、龚某、姜某三人于凌晨12时坐我开的姜某的车转回到新都KTV门口。到了之后,我看到一个年轻孩(后来知道叫张某)从新都KTV门口出来,龚某把他拦住踢了一脚,我和姜某把他围住,我也踢了一脚,然后他就跑了,我们也没追他。上车后,姜某说他用刀给那孩捅了一刀。第二天,听说姜某被逮住了,后来我们一直躲着,等姜某爸协商赔偿别人钱后我自首,后听说姜某一直没赔。其2017年5月10日供述:我们又转回新都KTV,我们想去讨个说法。10、罗山县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在卷,经鉴定,张某右胸部开放性血气胸,右下肺挫裂伤。外伤构成轻伤二级。11、罗山县公安局2016年3月14日辨认笔录在卷,经辨认人张某对一组12张男性照片比对后,确认12号照片人(罗某)就是用刀将其头打伤的人,其对其他人的长相没看清。12、罗山县公安局2016年1月26日辨认笔录在卷,经辨认人姜某对一组12张男性照片比对后,确认8号照片人(罗某)昨晚与其一起在新都KTV将人打伤。13、罗山县公安局扣押决定书、发还物品清单在卷。14、被告人罗某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本院判刑的(2008)罗刑初字第20号刑事判决书在卷。15、被告人罗某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证明在卷。16、罗山县公安局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在卷。17、(2016)豫1521刑初17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在卷。18、收条、谅解书在卷。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伙同姜某等人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罗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罗某伙同他人共同犯罪,应按照其所参与的犯罪处罚,但被害人系姜某持刀所伤,罗某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相对较轻。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罗某赔偿了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依法可酌予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罗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2日起至2017年11月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蔡韧代理审判员 甘冉人民陪审员 唐青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胡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