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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73民初1199-12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潘家红与中山市古镇得亿灯饰销售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家红,中山市古镇得亿灯饰销售部

案由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1199-1202号原告:潘家红,男,汉族,1972年8月22日出生,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袁瑞传,广东中元(中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山市古镇得亿灯饰销售部,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古镇。经营者:黄汉钟。本院受理原告潘家红与被告中山市古镇得亿灯饰销售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1199号案专利号为:ZL20123000××××.7、名称为:LED灯(CFAL512);1200号案专利号为:ZL20123000××××.X、名称为:LED灯(CFAL513);1201号案专利号为:ZL20123004××××.1、名称为:灯杯(CFAL511);1202号案专利号为:ZL20123000××××.0、名称为:LED灯散热器(集成)】纠纷四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原告潘家红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本四案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本四案的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家红撤回本四案的起诉。本四案案件受理费减半计算共2175元(其中,1199号案减半计算为587.5元,1200号案减半计算为587.5元,1201号案减半计算为500元,1202号案减半计算为500元),均由原告潘家红负担。审 判 长 官 健人民陪审员 钟 颖人民陪审员 吴紫芸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法官 助理 陈建辉书 记 员 黄东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