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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981执5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梁慧、王晓彬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慧,王晓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981执585号申请执行人:梁慧,男,1973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被执行人:王晓彬,男,1978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申请执行人梁慧与被执行人王晓彬合同纠纷一案,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闽09民终165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返还申请人470000元欠款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在在银行无存款,在房地产管理局、国土资源局、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车辆管理所无房地产产权、土地使用权、车辆权属登记记录,申请执行人亦未能举证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之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闽09民终165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刘瑞方执行员  彭跃华执行员  李 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姗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