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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426执65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祁东县支行与陈田英、陈秋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祁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祁东县支行,陈秋元,陈田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426执65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祁东县支行,住所地祁东县。负责人:刘少华,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敏,女,系该支行员工。被执行人:陈秋元,男,1952年7月9日出生,住湖南省祁东县。被执行人:陈田英,女,1956年6月16日出生,住湖南省祁东县。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祁东县支行与陈秋元、陈田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陈田英在本应向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祁东县支行偿还借款本金344,206.15元及按照年利率11.069%支付逾期利息(自2015年7月4日起至清偿借款时止计算,并减去已付的826.43元),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陈田英、陈秋元��负担案件受理费3403.5元和本案执行费用。但被执行人陈田英、陈秋元现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彭 鹏人民陪审员  石江玲人民陪审员  刘西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申 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