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破申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江苏元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台州熙远管业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破产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江苏元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台州熙远管业有限公司,浙江明源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破申5号申请人:江苏元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邱隘镇回龙村盛莫路1980号。法定代表人:游美干,该公司经理。申请人:台州熙远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洪家兆桥工业区1号。法定代表人:潘洋清,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浙江明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天台县泳溪乡北山村。法定代表人:朱鹤鸣,该公司执行董事。2017年6月9日,申请人江苏元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台州熙远管业有限公司以浙江明源实业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天台县人民法院申请对被申请人浙江明源实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该院于2017年7月25日通知被申请人浙江明源实业有限公司。浙江明源实业有限公司对此无异议。2017年8月22日,天台县人民法院将该案移送我院管辖。本院查明:浙江明源实业有限公司于2012年12月7日经台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登记设立,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外商合资),注册资金1188万美元。目前在册股东为朱鹤鸣、MOHAMMADHAROONABDULHABIB(穆罕默德·夏朗·阿卜杜勒·哈比卜)。根据申请人提供的初步资产负债情况,被申请人在法院进入强制执行的案件尚有多件,涉及金额巨大,超过其资产价值。本院认为,申请人江苏元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台州熙远管业有限公司系被申请人的债权人,其向法院申请,对被申请人浙江明源实业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主体适格。被申请人浙江明源实业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已经具备破产原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受理江苏元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台州熙远管业有限公司对浙江明源实业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审 判 长 钱为民审 判 员 陈 杰审 判 员 胡精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洪 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