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83民初第50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孙文庄与范健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文庄,范健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83民初第5001号原告:孙文庄,男,1967年12月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河北省南皮县。被告:范健(又名范建),男,1966年3月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河北省黄骅市。原告孙文庄与被告范健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孙文庄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文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孙文庄承担。审判员 胡志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艳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