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482民初41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王桂安与黄杰、章轮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桂安,黄杰,章轮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482民初4164号原告:王桂安,男,1973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被告:黄杰,男,1983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平湖市。被告:章轮华,男,1977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平湖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桂安与被告黄杰、章轮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8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桂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桂安负担。审判员 周颖怡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马忆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