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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482民初41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王桂安与黄杰、章轮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桂安,黄杰,章轮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482民初4164号原告:王桂安,男,1973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被告:黄杰,男,1983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平湖市。被告:章轮华,男,1977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平湖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桂安与被告黄杰、章轮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8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桂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桂安负担。审判员  周颖怡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马忆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