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4民初81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杜东向与佛山市旋宫酒店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东向,佛山市旋宫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四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04民初8189号原告:杜东向,男,1958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湘琴,广东至高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君,广东至高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被告:佛山市旋宫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祖庙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71239516XW。法定代表人:彭建华。委托诉讼代理人:卢伟强,广东华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沈美英,广东华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杜东向与被告佛山市旋宫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旋宫酒店”)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分别于2017年7月28日、2017年8月17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杜东向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湘琴、旋宫酒店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沈美英到庭参加上述两次庭审诉讼,杜东向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君到庭参加上述第一次庭审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事实认定及裁判理由以下双方无争议的事项,本院予以确认:劳动仲裁请求。佛山市禅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5月5日受理杜东向的劳动仲裁申请,杜东向请求裁决:1.旋宫酒店向杜东向支付2011年1月至2013年12月三年期间无故拖欠的薪酬84532.82元。劳动仲裁结果。佛山市禅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6月16日作出《仲裁裁决书》{佛禅劳人仲案非终字[2017]第539号},裁决:旋宫酒店自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杜东向支付2010年7月1日至2013年3月31日期间未足额支付的工资差额17107元。三、诉讼请求。杜东向于2017年6月16日收到裁决书后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旋宫酒店向杜东向支付2011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的工资差额46000元。四、诉讼中,杜东向确认旋宫酒店提交的工资明细表载明的工资发放数额,其中2011年1月至2013年12月的应发工资总额为166189.32元(含节日福利4360元,奖金2870元)。另,杜东向与旋宫酒店确认双方劳动关系仍存续至今。诉讼中,双方举证及质证意见如下:1.杜东向身份证、旋宫酒店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双方的诉讼主体资格。2.佛山市禅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书》{佛禅劳人仲裁非终字[2017]第539号}及送达回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双方纠纷已经过劳动仲裁,杜东向不服,在法定期间内向法院起诉。3.旋宫酒店的企业机读档案变更登记资料、《广东省劳动合同》(签订时间2011年3月2日)、《关于我司部分管理岗位竞争上岗工作的通知》(佛旋文01号)、《关于聘任部分管理岗位主管的通知》{佛旋宫文[2010]02号}复印件各一份。证明旋宫酒店的薪酬制度并不是从2010年7月而是从2011年1月开始施行;因为杜东向一直在旋宫酒店处工作,而在2010年7月至2010年12月期间,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旋宫酒店为了延续合同,所以约定劳动合同的起始时间是从2010年7月开始。4.佛山市旋宫酒店有限公司会议纪要(2014年1月6日)、佛山市旋宫酒店有限公司会议纪录(2015年12月21日)复印件各一份。证明旋宫酒店没有足额发放杜东向的工资,会议纪录明确2010年12月至2013年12月期间,杜东向等相关人员实际上收到的薪酬收入只是竞聘方案、劳动合同中约定收入的70%,还有30%没有发放;参与会议的人员是旋宫酒店的中高层人员,是旋宫酒店的领导班子,对重要事项有决策权力。5.《关于薪酬收入的说明》、杜东向名下中国工商银行交易记录明细复印件各一份。证明旋宫酒店拖欠杜东向的工资数额,旋宫酒店实际发放给杜东向工资的数额只是年薪制工资的70%。6.《佛山市旋宫酒店有限公司管理岗位工资发放办法》复印件一份。证明旋宫酒店2011年1月1日起实行新的年薪制度以及发放工资的标准,与杜东向主张的2011年1月1日开始按年薪制计算工资是相一致的。经质证,旋宫酒店对上述证据中证据1、证据2无异议。对证据3中的企业机读档案变更登记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企业的工商变更情况并不会影响企业与员工的用工关系,杜东向的主张没有依据,且与本案无关;对该组证据中的《广东省劳动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无异议,该合同对期限、劳动报酬、年薪制的范围等均进行了明确约定,实行年薪制的期限为2010年7月1日至2013年3月31日止;对该组证据中《关于我司部分管理岗位竞争上岗工作的通知》的真实性有异议,认为无原件核对,即使存在该等文件,但亦属企业的一份内部经营过程中的文件,并未根本变更劳动合同条款,且订立劳动合同的时间在后,说明杜东向已与旋宫酒店协商一致并认可年薪制的起止时间;对该组证据中《关于聘任部分管理岗位主管的通知》真实性、合法性有异议,该份证据没有加盖旋宫酒店公章,不能证明是否为旋宫酒店出具,从劳动合同签订和该文件的出具时间来看,劳动合同签订时间在后,亦当以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为准。对证据4中会议纪要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从内容上看,该会议纪要中讨论的议题与杜东向的主张不具有直接联系,且该会议纪要讨论的两份文件还需报市建投公司审批才能通过执行,该份文件并没有生效;对该组证据中会议纪录的真实性有异议,从内容上看,该证据内容与《关于我司部分管理岗位竞争上岗工作的通知》相矛盾,会议纪要中正文第六行有说明,30%没有发放是错误的,《关于我司部分管理岗位竞争上岗工作的通知》(佛旋文01号)第六点也说明年薪是如何发放的,也与实际发放情况不符,部份参会人员未签名;即便存在该份会议纪录,亦仅仅属于部份员工自行提出问题进行讨论的范畴和过程,并没有旋宫酒店的确认;对于参与会议的人员,没有对公司有决策的权利,旋宫酒店虽然是国有企业,但也是公司制的,由法定代表人、股东、董事会、执行董事决策且需经上级主管单位批准。对于证据5《关于薪酬收入的说明》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有异议,该说明为杜东向及其它五人的单方陈述,没有旋宫酒店盖章确认,六名签名的相关人员在劳动仲裁阶段作为共同申请人相互具有利害关系;对该组证据中的工商银行交易记录明细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但该流水反应的工资数额已扣除了各项社保、个人所得税,还包括应由杜东向承担的住房公积金,因此不能全面反映工资支付情况,也不包括现金发放的部份工资和福利。对于证据6的真实性有异议,该证据出台的时间2010年12月27日,但旋宫酒店与杜东向签订劳动合同的时间是2010年12月28日,即使旋宫酒店有出台过年薪制发放办法,但是因为当时大部分员工不同意按该办法执行,所以该办法没有实际执行,而是以劳动合同约定的年薪制发放时间为准,即按劳动合同起始期限开始确定年薪制开始执行的时间。二、旋宫酒店提交了如下证据:1.行政部业务助理杜东向工资明细表(2010年7月至2013年3月)复印件一份。证明2010年7月至2013年3月期间旋宫酒店按劳动合同的约定向杜东向发放了175393元工资;对于工资发放情况,杜东向并未向旋宫酒店提出过异议。2.《2013年4-12月工资及相关福利、津贴补贴等收入发放明细》(2013年4月至2013年12月)复印件一份。证明2013年4月至2013年12月期间旋宫酒店按劳动合同的约定向杜东向足额发放了工资;该期间杜东向的薪酬发放总额为44554.32元,对于工资发放情况,杜东向并未向旋宫酒店提出过异议。3.《广东省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从2013年4月1日起至法定终止条件出现时止)复印件一份。证明旋宫酒店在涉诉劳动合同到期后依法与杜东向重新订立了新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自2013年4月1日起),并重新就劳动报酬进行了约定,工资约定以计时工资发放,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按标准工时制,初始工资额为1310元/月。旋宫酒店足额发放了工资。经质证,杜东向对上述证据中证据1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无异议,确认收到的工资数额,但对年薪制起算时间为2010年7月有异议,认为应该从2011年1月开始计算,且杜东向对未足额发放工资已向旋宫酒店提出异议。对证据2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无异议,确认载明的工资数额,但对证明内容有异议,认为旋宫酒店未足额发放工资,杜东向已多次向旋宫酒店提出异议。对证据3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无异议,认为虽然合同约定的是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初始工资为1310元,但并不能代表杜东向所有的薪酬待遇,也不能证明旋宫酒店足额发放了工资。根据本案的审理需要,本院依职权向佛山市禅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调取了本案仲裁阶段的庭审笔录一份。经质证,杜东向与旋宫酒店对本院调取的上述证据无异议。对于双方有争议的事项,本院认定如下:一、关于仲裁申请时效的问题。佛山市禅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系于2017年5月5日受理杜东向的劳动仲裁申请,旋宫酒店则抗辩称杜东向主张拖欠的劳动报酬系在2011年至2013年期间发生,但杜东向自2013年至今从未对工资发放情况提出异议,杜东向现提出仲裁申请已超过一年的仲裁申请时效。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由于杜东向至今仍在旋宫酒店处工作,双方的劳动关系仍存续,杜东向申请仲裁并不受上述法律规定的一年仲裁申请时效期间的限制,故旋宫酒店上述抗辩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纳。二、关于年薪制的施行期间及杜东向应得劳动报酬的具体数额。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对施行年薪制的期间持有异议,进而对劳动报酬发放的具体数额产生争议。杜东向主张年薪制的施行期间为2011年1月至2013年12月,上述期间的应发劳动报酬为210000元,而旋宫酒店实际发放的劳动报酬为164000元,尚拖欠劳动报酬46000元。旋宫酒店则抗辩称年薪制的施行期间以劳动合同约定的期间为准,即从2010年7月1日至2013年3月31日,该期间以年薪制发放工资;在年终结算时,旋宫酒店对任职人员进行目标考核,对合格者才发放年终考核奖金部分,而杜东向在考核期间未达到约定的考核要求,且旋宫酒店业绩较差,一直亏损经营,旋宫酒店并未拖欠杜东向的劳动报酬;此后,双方重新订立了新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就劳动报酬进行了明确约定,杜东向仍主张以年薪制计算劳动报酬没有依据。本院认为,年薪制作为一种工资制度,其施行一般以双方明确约定为准;若无明确约定,则应结合相关证据和当事人的陈述判断是否实际履行及施行期间。根据本案的现有证据和当事人的陈述,本院认定如下:关于施行年薪制的起始时间。从杜东向提供的《关于我司部分管理岗位竞争上岗工作的通知》(佛旋文01号)、《关于聘任部分管理岗位主管的通知》{佛旋宫文[2010]02号}的发布时间及内容分析,旋宫酒店应系在通过内部员工的竞争上岗并确认职位后才施行年薪制;由于上述通知文件系在2010年12月期间,可见施行年薪制的起始时间应在2010年12月之后;杜东向提交的《佛山市旋宫酒店有限公司管理岗位工资发放办法》亦明确载明从2011年1月1日开始实施,该发放办法适用于受聘并执行年薪制的管理岗位人员的工资发放管理,与杜东向主张从次月即2011年1月开始施行年薪制相符,较为可信。其次,关于旋宫酒店认为应以劳动合同载明的合同起始期限即从2010年7月1日开始施行年薪制的主张,由于劳动合同期限的起始时间并不必然等于年薪制的实施时间,双方对此并未进行明确约定,而杜东向在案涉第一份《广东省劳动合同》上签名的时间是在2010年12月28日,系在旋宫酒店发布前述通知的时间之后,两者可相印证,且杜东向对双方为何约定劳动合同期限自2010年7月1日起算进行了合理的说明,故旋宫酒店上述主张在无其他证据予以佐证的情况下,本院难以采信。再次,从旋宫酒店提供的工资明细表载明的工资发放数额分析,可知旋宫酒店从2011年1月起基本按年薪70000元计算的月工资约70%即4100元/月的标准(自2012年6月起为4600元)发放杜东向的工资,工资发放方式与《佛山市旋宫酒店有限公司管理岗位工资发放办法》的相关规定相符,而旋宫酒店在此前的2010年7月至2010年11月期间向杜东向发放的工资并不相对固定,且旋宫酒店未对相关工资发放数额作出合理的说明,难以印证其关于年薪制从2010年7月起施行的主张。据此,本院采信杜东向的主张,认定年薪制的起始时间为2011年1月。关于年薪制的终止时间。由于本案并无确切证据证实双方对施行年薪制的终止时间进行明确约定,则应结合当事人实际履行的情况和当事人的陈述进行综合认定。首先,根据旋宫酒店提交的工资明细表,在2013年4月至2013年12月期间,旋宫酒店仍系之前施行年薪制期间的工资标准即4600元/月发放杜东向的工资,期间发放的工资数额并未发生变化,由此可见旋宫酒店系按年薪制的相关制度继续施行并向杜东向发放工资。其次,根据杜东向提交的《佛山市旋宫酒店有限公司会议纪要》(会议日期为2014年1月6日)记载的内容分析,可确定旋宫酒店系在2014年1月重新对其员工的工资标准进行调整,在无其他证据证实相关员工的工资标准在该次会议之前已进行调整的情况下,应推定在此之前相关员工的工资标准并未发生变化,由此可印证杜东向关于年薪制施行至2013年12月,此后杜东向的工资标准才发生调整的主张。再次,旋宫酒店关于在2013年4月1日双方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后年薪制即已终止的主张,由于劳动合同载明的合同附件包含“员工工资分配方案及有关制度”的文件,在旋宫酒店未能提供相关工资分配方案或制度,亦未能对为何仍基本按年薪制发放杜东向各月工资作出合理说明的情况下,其主张缺乏相应依据;反观之,杜东向提供的《佛山市旋宫酒店有限公司会议纪录》中载明的相关会议内容亦可印证年薪制系施行至2013年12月止。据此,本院采信杜东向的主张,认定年薪制的终止时间为2013年12月。根据上述认定,杜东向主张年薪制的施行期间为2011年1月至2013年12月,理据较为充分,本院予以采信。在此认定的前提下,结合旋宫酒店在上述期间施行的《佛山市旋宫酒店有限公司管理岗位工资发放办法》的相关规定及工资发放记录,由于旋宫酒店确认对杜东向进行了年终考核但未能提供相关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本院视为杜东向在相关年度的考核为合格,旋宫酒店应按年度与杜东向结算并发放剩余未付工资;旋宫酒店在上述期间仅向杜东向发放工资及相关节日福利补贴、奖金合计166189.32元,其中2011年1月发放的奖金2870元应属上一年度,不应纳入年薪制施行期间的计算范畴,据此旋宫酒店尚需向杜东向补发工资差额46680.68元[70000元/年×3年-(166189.32元-2870元)]。杜东向仅主张旋宫酒店补足工资差额46000元,系其对自身权利的自由处分,本院予以确认,并认定旋宫酒店需向杜东向补足上述工资差额。裁判结果依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四条第一款、第十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佛山市旋宫酒店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杜东向支付2011年1月至2013年12月期间的工资差额46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免收受理费。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小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骆铭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