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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6执891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8-01-23

案件名称

深圳农村商业银行沙井支行与伍大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农村商业银行沙井支行,伍大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306执891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深圳农村商业银行沙井支行,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万安路*号。法定代表人:姚超强。被执行人伍大荣,女,汉族,1977年10月22日出生,身份证地址广东省遂溪县。申请执行人深圳农村商业银行沙井支行与被执行人伍大荣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粤0306民初102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向深圳市房地产产权登记中心、深圳市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中国银行等金融机构查询,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306执891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苏  重  彬人民陪审员 金  炳  德人民陪审员 郭  永  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卓鸿(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