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02执23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榆林市红山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陈莉、刘鸿飞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榆林市红山热力有限责任公司,陈莉,刘鸿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02执2345号申请执行人榆林市红山热力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陈莉,女,汉族被执行人刘鸿飞,男,汉族申请执行人榆林市红山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陈莉、刘鸿飞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4日作出的(2016)陕0802民初10242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责令被执行人陈莉、刘鸿飞一次性偿还申请执行人榆林市红山热力有限公司供热费人民币1912元,逾期违约金172元,共计人民币2084元。案件受理费50元、申请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陈莉、刘鸿飞负担。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802民初10242号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杨宏宾执行员 高仲荣执行员 周利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牛 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