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02执2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张景、凌锁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景,凌锁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02执210号申请执行人:张景,男,1966年5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被执行人:凌锁成,男,1966年5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陕西省渭南市大荔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景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凌锁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强制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26000元,剩余款项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证券、房产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相应的执行线索,并同意暂时中止本案的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2016)冀1102民初340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迎坤审判员 宋明亮审判员 李振山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段旭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