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6民初833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张长起与天津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长起,天津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和盛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83355号原告:张长起,男,1971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东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安琪,天津德臻律师事务所律律师。被告:天津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紫金山路65号。法定代表人:任汉涛,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伍,天津滨法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天津和盛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空港经济区中心大道与东五道交口东北侧颐景公寓底商。法定代表人:贾宝顺,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强,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长起与被告天津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天津和盛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租赁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长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代理审判员 刘明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许 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