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11执21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8-09-20
案件名称
王丽霞、徐祥青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丽霞,徐祥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11执2190号申请人王丽霞,女,1971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被执行人徐祥青,男,1958年7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经常居住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皖0111民初1992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应履行借款本金22万元及利息,承担诉讼费2300元,案件执行费3200元,合计2255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计算方式:自2017年3月6日起,按照年利率6%为标准计算至22万元本金实际付清之日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徐祥青在银行帐户上的存款人民币2255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计算方式:(利息计算方式:自2017年3月6日起,按照年利率6%为标准计算至22万元本金实际付清之日止);或扣留、提取其同等金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徐 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段云翔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