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8执260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田一评与杨大江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一评,杨大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8执260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田一评,女,1972年10月25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被执行人:杨大江,男,1969年9月20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28日作出的(2016)渝0118民初34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杨大江偿还田一评借款本金2500000元及利息,并支付案件受理费和公告费11520元,但杨大江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田一评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杨大江履行上述义务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执行中,除查封的被执行人杨大江及其爱人名下的房产系抵押资产而不便处置外,暂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杨大江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案款在近期内难以兑现,现已将被执行人杨大江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征得申请执行人的同意而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尚有借款本金250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和公告费1152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未能执行。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申请执行人田一评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杨大江(2017)渝0118执2609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肖 静代理审判员 彭 杰代理审判员 张 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何佳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