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4执12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李凤梅与杨玉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凤梅,杨玉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4执1234号申请执行人:李凤梅,女,1974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外区卫星路宇轩花园13栋4单元5层3号。被执行人:杨玉莲,女,1966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外区红旗小区72栋5单元7层2号。本院在执行李凤梅与杨玉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杨玉莲名下的房产,该房产有银行抵押贷款;申请执行人李凤梅申请执行的债权额为521970元及利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美菊审判员 王宏伟审判员 崔卯元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 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