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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04执12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李凤梅与杨玉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凤梅,杨玉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4执1234号申请执行人:李凤梅,女,1974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外区卫星路宇轩花园13栋4单元5层3号。被执行人:杨玉莲,女,1966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外区红旗小区72栋5单元7层2号。本院在执行李凤梅与杨玉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杨玉莲名下的房产,该房产有银行抵押贷款;申请执行人李凤梅申请执行的债权额为521970元及利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美菊审判员  王宏伟审判员  崔卯元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 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