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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302民初66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秦皇岛市海港区快利脚手架租赁站与张荣银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秦皇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皇岛市海港区快利脚手架租赁站,张荣银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302民初6686号原告:秦皇岛市海港区快利脚手架租赁站经营者:葛秀清,现住辽宁省海城市。被告:张荣银,现住秦皇岛市海港区。原告秦皇岛市海港区快利脚手架租赁站与被告张荣银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原告秦皇岛市海港区快利脚手架租赁站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秦皇岛市海港区快利脚手架租赁站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秦皇岛市海港区快利脚手架租赁站负担。审判员  董晓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 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