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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03民初49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沈阳双亮兄弟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与张全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双亮兄弟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张全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3民初4949号原告:沈阳双亮兄弟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方荣街6号9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91210103578398975F。法定代表人:袁少臣,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袁洪亮,该公司员工。被告:张全。原告沈阳双亮兄弟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全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0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本院审判员王艳辉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刘超、人民陪审员张玉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沈阳双亮兄弟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沈阳双亮兄弟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沈阳双亮兄弟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29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65元,由原告沈阳双亮兄弟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艳辉代理审判员  刘 超人民陪审员  张玉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梁超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