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02执恢1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马泽、刘英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泽,刘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02执恢144号申请执行人:马泽,男,1994年2月9日出生,住淄川区。被执行人:刘英,女,1972年2月15日出生,住淄川区。申请执行人马泽与被执行人刘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16日作出的(2016)鲁0302民初205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刘英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马泽于2017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将申请执行人申请的执行款项和解履行完毕。至此,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执行事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2016)鲁0302民初205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宜宝审 判 员 宓远胜审 判 员 邹庆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司立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