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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982执18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栾春文与靳佐平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敦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栾春文,靳佐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敦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982执180号申请执行人:栾春文,男,住甘肃省敦煌市。被执行人:靳佐平,男,住甘肃省临洮县。申请执行人栾春文与被执行人靳佐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甘0982民初892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申请执行人栾春文于2017年2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36965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靳佐平名下无存款、无证券、无车辆,也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栗飞宇审 判 员  龚天恩代理审判员  韩秀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段建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