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03民初35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王赛丹与张丹枫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赛丹,张丹枫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03民初3501号原告:王赛丹,女,1989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龙湾区。被告:张丹枫,男,1992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龙湾区。本院审理的原告王赛丹与被告张丹枫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赛丹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赛丹负担。审判员 周小凤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姜忠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