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民申18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朱某某与赵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朱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民申18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朱某某,男,1958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建利,上海吴建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连环,上海吴建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赵某某,女,1958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再审申请人朱某某因与被申请人赵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6)沪02民终23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朱某某申请再审称,原审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审理程序违法;原审仅对离婚时存在的财产进行分割不当,请求按照财产来源进行分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之规定,请求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离婚之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是对尚存在的财产进行分割,离婚之前已经合理消费开支的财产,不应再纳入分割的范围。朱某某请求仅以共同财产的来源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标准,依据不足,不予支持。原审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认定赵某某名下银行账户内资金变动情况大体反映了其名下存款的真实情况,及在夫妻关系和睦时相关账户内的资金等进出是双方为共同生活进行的家庭财产安排,并无不当。原审法院对朱某某诉请分割的其他各项财产所作认定与处理,均于法有据,其理由原审判决已详尽阐明,本院不再赘述。对于涉及案外人利益的财产事项,不属本案处理范围。对于目前尚无证据证明的财产事项,待证据充分时朱某某可另行主张权利。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合法,所作判决应予维持。综上,朱某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名下银行账户内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朱某某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杨宇红审 判 员 毛晓琼代理审判员 邓丙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田 丽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