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2民初92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杨飞与吴业军、梁山华盛货运服务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飞,吴业军,梁山华盛货运服务有限公司,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市中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2民初9220号原告:杨飞,男,1986年1月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洪泽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传明,江苏颐华(张家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业军,男,1975年6月2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连云港市灌南县。被告:梁山华盛货运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梁山县梁山街道办事处梁庄村南济梁路西。法定代表人:谷春敏。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中区长青路西首路南34号。负责人:高现磊。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市中支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共青团路4号。负责人:孙涛。原告杨飞诉被告吴业军、梁山华盛货运服务有限公司、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市中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4日立案。原告杨飞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杨飞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杨飞负担。审判员 黄彩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