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524民初26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吴飞与黄志丹、黄义、黄庆、黄志春、黄小慧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叙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叙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飞,黄志丹,黄义,黄庆,黄志春,黄小慧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524民初2619号原告:吴飞,男,汉族,生于1983年2月1日,住四川省叙永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雪松,四川德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志丹,男,汉族,生于1966年6月23日,住四川省叙永县。被告:黄义,女,汉族,生于1956年5月7日,住四川省叙永县。被告:黄庆,女,汉族,生于1968年10月1日,住四川省叙永县。被告:黄志春,男,汉族,生于1970年1月13日,住四川省叙永县。被告:黄小慧,女,汉族,生于1963年1月26日,住四川省叙永县。原告吴飞与被告黄志丹、黄义、黄庆、黄志春、黄小慧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7日立案。诉讼过程中,原告吴飞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自主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加之,其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故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飞撤回对被告黄志丹、黄义、黄庆、黄志春、黄小慧的起诉。案件受理费经批准免收。审判员 刘彬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曾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