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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304执62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施复印与章高平执行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施复印,章高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304执62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施复印,男,汉族,1955年9月8日出生,住河南省夏邑县,被执行人:章高平,男,1974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2017)皖0304民初字24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章高平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章高平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62×××03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0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国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未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