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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03民初33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庄小华与范德芳、金燕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庄小华,范德芳,金燕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03民初3373号原告:庄小华,男,汉族,1960年6月14日出生,住金华市金东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旭东,金华市真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范德芳,男,汉族,1960年6月12日出生,住金华市金东区。被告:金燕飞,女,汉族,1963年7月9日出生,住金华市金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庄小华诉被告范德芳、金燕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庄小华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庄小华的撤诉申请是其自愿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庄小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庄小华负担。审 判 员 章城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余美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